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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竞争性磋商常见问题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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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竞争性磋商适用于政府购买服务项目、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项目等等。为了增进大家这种采购方式的理解,小编特地整理了竞争性磋商常见问题解析,一起看看吧!

      

      1.货物类能采用竞争性磋商的采购方式进行采购吗?

      答:可以但是有条件。

      根据《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的规定,本办法所称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是指采购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通过组建竞争性错撒谎能小组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磋商,供应撒还能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交相应文件和报价,采购人从磋商小组评审后提出的候选供应商名单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2.使用竞争性磋商方式的服务采购项目,报价得分占比例多少合适?

      答:服务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即权值)为10%至30%。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第二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综合评分法货物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即权值)为30%至60%,服务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即权值)为10%至30%。

      3.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采购的服务项目,可以采用最低评标价法评标吗?

      答:不可以,应该采用综合评分法进行评审。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经磋商确定最终采购需求和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后,由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

      4.磋商小组认为响应文件技术参数要求已明确且所有投标单位均满足磋商文件要求,可以先进入评分环节,评分完毕后才对各供应商的投标价格单独进行磋商吗?

      答:不可以,应当先磋商再评审。磋商文件能够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不得少于3家。

      经磋商确定最终采购需求和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后,由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法律依据为《竞争性磋商暂行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

      5.磋商小组中的采购人代表不同意评审结果,不签字怎么办?

      答: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磋商小组成员,应当在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由磋商小组书面记录相关情况。磋商小组成员拒绝在报告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审报告。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七条。

      6.磋商采购项目中,供应商交了响应文件后,说想再补充一下,可以吗?

      答:这种情形要以提交相应文件截止时间为关键点,如果是在截止时间前,那么可以对所提交的响应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并书面通知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如果在截止时间后就不可以了。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

      7.竞争性磋商项目最后报价必须是三家吗?

      答:竞争性磋商项目不是必须3家才可以最后报价。如果是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可以为2家。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第二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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